天津取水许可新规2月实施 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 二 )

  第二 , 强化水资源总量控制 。 新规定明确提出本市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 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 各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 ,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 , 应当暂停新增取用水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 , 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 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还将纳入河长制考核 。

  第三 , 强化对取用水情况的监管 。 新规定要求 ,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 定期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用水情况、申请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 。 违规拆除、更换计量设施 , 私自变更计量设施位置 , 损坏计量设施的 ,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将处以罚款 。 (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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