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司侵权利用“葫芦娃”图片赔偿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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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侵权利用“葫芦娃”图片赔偿1.6万元

本文标题:网络公司侵权利用“葫芦娃”图片赔偿1.6万元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侵犯上海美影厂著作权)

一提到《葫芦兄弟》这部国产动画片,相信大家都是满满的记忆。但很多人也许不知道,如果未经版权方同意,擅自使用“葫芦娃”的图像,有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判决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某网络公司因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了“葫芦娃”的形象图片而构成侵权,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也就是《葫芦兄弟》的版权方1.6万元。

2017年年底,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发现,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发布了《娶个苏州姑娘,就等于娶了七个葫芦娃!》。这条内容选用了8张“葫芦娃”形象的图片。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认为,这家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拥有的“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于是起诉到虎丘法院,要求该网络公司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公众号中发布的相关文章中擅自使用了总共8张“葫芦娃”形象的图片,此举侵犯了原告对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知名度、文章的点击数量、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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