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二 )

  《通知》要求 , 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 , 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 , 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 , 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 , 在整改到位之前 , 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 , 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 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

  《通知》明确 , 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 , 组长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 , 成员由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 , 明确治理步骤 , 细化工作分工 , 压实部门责任 , 完善治理举措 , 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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