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新规要求校外培训不留作业不排名( 二 )

《实施意见》要求 ,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 ,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 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要求 。 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 , 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 师资条件方面 ,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 热爱教育事业 ,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 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管理条件方面 ,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 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

《实施意见》对培训内容进行规范 。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在开班前一周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 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 , 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 。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 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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