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年鼻炎神药竟为消毒产品 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七 )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含药品,其应对自己经营的产品性质、功能有足够认识,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店面装潢、宣传单、滚屏广告、店员宣传和投放电视广告、DM广告等方式,对其经营的产品作用进行扩大化描述,宣传其具有治疗鼻炎的功能,足以让不特定的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此产生误解,将其与药品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欺诈,存在着耽误患者进行正规治疗的高度可能性,四被告应立即停止虚假的及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并根据影响范围在相应的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 。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经营行为,酌定四被告分别承担6000元至20000元赔偿金(由法院上缴国库) 。 (范天娇 通讯员 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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