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当局“拔管”不成就“弹管”( 四 )

但是根据“铨叙部”75.9.5.(七五)台铨华参字第46252号函 , 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1952年11月22日第11号解释:“公务员不得兼任新闻纸类及杂志之编辑人、发行人、社长、经理、采访人员及其他职员 , 至于报社特邀专栏撰稿 , 倘不涉职务之事务 , 尚无禁止之规定 。 ”

公务员为报纸杂志写专栏 , 只要不涉及职务 , “大法官会议”说不禁止 。 所以陈师孟等人提出的弹劾理由 , 应该不成立 。 在“监察院”的内部会议上 , 有人提出本案应先经过“铨叙部”的解释 , 再做讨论 , 主席陈师孟裁定无此必要 。 此案发展到后来 , 可能会流于“违法弹劾”的结局 。

“弹管”戏码不会轻易结束 , 能否“弹管”成功不重要 , 本案知名度极高 , “监委”们可以因为本案争取到大量媒体的关注 。 监察部门说:“调查过程不得外泄 , 未来会提出完整调查报告 。 管中闵任台大教授、‘中研院经济所’所长的这段期间 , 虽然弹劾时效消灭 , 但是此人还有很多兼职要在调查报告提出 。 如担任教授期间的兼职 , 监察部门会请‘管校长’开校评会议 , 对‘管教授’做出处理 。 ”明摆着要让“管校长”好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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