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绝非以暴制暴

  前段时间 , 在北京至天津的动车上 , 出现了这样一幕:乘客刘某“见义勇为” , 动手教训了霸座乘客 , 造成霸座乘客李某眼部轻伤 。 最终刘某被判4个月拘役、罚款6万元 。

  明明是路见不平“见义勇为”却被判罚 , 不少网友为刘某叫屈 , 认为法院判罚不公 。

  其实 , 这是对见义勇为的误解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界定 , 见义勇为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认定 。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 霸座行为虽然让人痛恨 , 却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 并不具备“致人危险”情节 , 故网友说小伙刘某制止霸座是见义勇为行为 , 明显适用标准不当 。 此案中 , 乘务员正在劝说霸座乘客 , 坐在一旁的刘某可以帮助乘务员规劝其不文明行为 , 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 如报告乘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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