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物业费争议多 业主无权拖欠物业无权“捆绑”

小编提示您:本篇文章标题是《收缴物业费争议多 业主无权拖欠物业无权“捆绑”》。//本文由热心网友[人事科长文] 投稿。


收缴物业费争议多 业主无权拖欠物业无权“捆绑”

本文标题:收缴物业费争议多 业主无权拖欠物业无权“捆绑”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收缴物业费争议多 业主无权拖欠 物业无权“捆绑”)

岁末年初,正是各个小区开始收缴物业费的时期。不少市民近期反映,因为催缴物业费问题与物业公司产生种种矛盾:有些业主因为不满意一年来物业的服务水平迟迟不愿缴纳,有些业主因为没有入住而产生不愿缴纳物业费的想法,也有些业主因为拖欠物业费而受到物业“门禁停用”、“车辆无法进出”等逼迫手段。

总有一些业主质疑物业公司:“收了那么多的物业费都干什么了?”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楼道都打扫不干净,电梯里经常有垃圾和异味,所以我不想交物业费!“”小区门岗形同虚设,外人随意进出,我们凭什么交物业费?”苏州吴中区某小区的业主群里,提到要交物业费引发众多怨言,甚至还有业主理直气壮地表示:“不交物业费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我们的出发点是希望小区的管理能够更规范,这有错吗?”那么,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感到不满意,是否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王晓兰律师告诉采访人员,业主没有合法证据,不缴纳物业费是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可以在通知后仍拒缴情形下,起诉业主。

对业主来说,这一情况是有明文规定的。《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缴。因此,业主应当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业主应按约定付费,如果拖欠物业费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