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用身份证办信用卡恶意透支三万 现已被法院判刑( 三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第七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那到底如何界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哪些情形属于恶意透支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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