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回应检察机关部分侦查权为何放到第五检察厅( 二 )

童建明表示 , 刑诉法修改保留的这部分侦查权主要是针对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 总共14类犯罪 。 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这14类犯罪的侦查权 , 首先是对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 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 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 , 特别是履行诉讼监督来讲 , 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 之所以把这个只能放在第五厅 , 有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刑事执行检察厅主要职责是对看守所和监狱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 这一类司法人员犯罪很多都与看守所和监狱的这些活动相关联 , 比如刑讯逼供罪 , 就可能发生在看守所 , 司法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 很多司法人员犯罪都和看守所和监狱有关联 。 把这一类犯罪由负责执行监督的第五检察厅来负责侦查 , 有它的便利性 。

二是刑事执行检察也在改革 。 过去在看守所和监狱主要是派驻检察 , 去年开始 , 在派驻检察的基础之上 , 推行了一项改革 , 叫巡回检察 。 对监狱 , 根据监督的需要 , 在派驻检察的基础上 , 组织专门力量去巡回检察 , 目的是为了改变过去派驻检察的弊端 。 因为派驻以后长期吃住在一起 , 容易被同化 , 对有些问题可能视而不见 。 改成巡回以后 ,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去发现监狱存在的问题 。 经过半年多的试点 , 巡回检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 发现了一些过去不曾发现的问题 , 这对于推动监狱刑罚执行活动、严格依法、扩大刑罚执行的效果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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