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卖房给城里远房亲戚 如今村子拆迁反悔了,能要回吗?( 二 )

  当地政府驳回了蒋某的要求。随后,张某、蒋某以国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为由,一起将陈某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产转让协议》无效。案件审理中,法院追加黄老太为第三人。

  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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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签约动机真实,《房产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约时被告确系城镇居民。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宅基地买卖,相关的国家政策亦多次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但从公共利益层面看,案涉房屋所在土地已经因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原有宅基地的性质和原告的农民身份都已发生转变。黄老太合法占有并实际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继而认可其被拆迁人资格,村集体利益亦未受到损害,该协议也不存在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黄老太就案涉房屋出资并实际居住可认定为其与被告系共同购买行为,而黄老太作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该房并不违反有关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因此,《房产转让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并且,原告卖房后一直未提出过异议,直到拆迁拿房时才有此诉求,《民法总则》第七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认定《房产转让协议》无效,那么鉴于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失信者反将获益,法院故对原告的诉请不应支持。据此,南通市崇川法院驳回原告张某、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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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利益欲推翻售房行为 有违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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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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