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四年两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二 )

  日前 , 黑龙江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18〕16号)(以下简称《通知》) , 从2019年1月起 , 黑龙江省执行新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 , 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 福利机构供养儿童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 。

  《通知》要求 ,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 , 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 , 以2019年的新标准为起算点 , 每年由孤儿所在地市级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 执行的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

  《通知》明确 , 对于具有黑龙江省户籍且0至18周岁且符合以下情况儿童可以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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