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测出HIV 员工诉医院被驳回公司已让其回去养病( 三 )
判决书显示,谢鹏提出三被告侵犯其隐私权的诉讼主张,其未举证证明三被告具有符合侵犯其隐私权构成要件的事实,亦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谢鹏的诉讼请求。谢鹏体检时,医院是否事先告知其有HIV检测项目,成为庭辩焦点。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则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岑表示,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应是医院,医院是否事先通知其有HIV抗体的检测项目,应该由其举证、自证,而非谢鹏自证医院未告知。在实践中,单一的受检者前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一般不存在相关问题,但单位组织的体检一般都是套餐类的,参与体检的各受检者基本参加的项目都是单位提交商定的,受检者很多对具体内容并不清楚。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企业的行为系显性违法,行解除劳动合同之实。他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其公司在谢鹏检测抗体呈阳性,不属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条件下,对其实施了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12月28日,谢鹏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决定走诉讼程序前并没有犹豫,也没有考虑结果输赢,只想给自己一个交代。我之所以站出来,是想唤起更多有同样遭遇的人,共同捍卫自己的权利。新京报:你的HIV抗体检测过程是怎样的?谢鹏:抽血那天晚上就告诉我说呈阳性了。他(医生)说有5%的错误率,我想万一我正好是那5%,所以还是心怀一丝希望的。确认后我想就治疗吧,也没多想。新京报:医院方面称,初检疑似阳性时通知过你。谢鹏:那是疑似被感染艾滋后,才通知的我。体检前我完全不知道会检测HIV抗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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