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购枪存宿舍被免刑罚 只因不知此枪是真的抢( 三 )


  高某一直认为是玩具枪,完全不可能认识到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具有危害性的枪的概念,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辩护人表示。针对上诉意见,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高某购买枪支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他在网络交易时未披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作为在校大学生且出身于军人世家,他对枪支有一定了解,亦明知枪支的购买渠道,对枪支及其社会危害性系主观明知。
  原审法院充分考虑高某出身军人世家,持有枪支的动机是兴趣娱乐;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数量仅两支,且致伤力较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民警起获涉案枪支等全案情节,综合认定高某构成犯罪且情节轻微,并判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并无不当。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适当,据此裁定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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