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发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工作 实现阳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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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发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工作 实现阳光收费

本文标题:苏州发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工作 实现阳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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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8〕8号)和《省纪委 省监委 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纪发〔2018〕1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苏州发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工作 实现阳光收费

公示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均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要求

(一)公示方式。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缴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公示牌(栏)对外公示收费,可同时配合使用公示手册、电子屏幕、门户网站、网络媒体等方式予以公示。

(二)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单位地址、课程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培训课时、课时时长、课程跨度、班级人数、培训对象、备注、收费单位咨询电话、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等。

(三)公示形式。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培训收费公示牌(栏),公示内容不得少于附件模版。公示牌(栏)的材质和尺寸由培训机构自定(宽度不宜小于80CM),并做到清晰、醒目。

(四)动态公示。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培训机构名称、单位地址、课程名称、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培训课时、课时时长、课程跨度、班级人数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确保收费公示全面、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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