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通过 "默哀一分钟"入法( 二 )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举行地,以纪念馆为核心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进行严格管理,十分必要。
《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管理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及周边建设项目的用途、布局、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造型、色彩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禁止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禁止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禁止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对丛葬地的管理,《条例》规定,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丛葬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明确保护和管理单位,保持丛葬地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巡查制度,做好监督工作。
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身穿日本军服在紫金山抗日碉堡前摆造型拍照、斗鱼女主播在直播中公开调侃“南京大屠杀”……近年来,各种“精日分子”不断出现,引发公众愤慨。
采访人员看到,《条例》中分别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明确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上述三条的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同时,《条例》也明确了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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