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读!驾驶员一方只承担31.5%的赔偿责任( 二 )

结合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林某坠落地面时并未当场死亡,原告一方放弃尸体解剖从而导致无法查明详细死因。林某坠楼与李某驾车推挤行为均为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两者相互叠加、共同作用,导致林某死亡。在死亡原因中,林某坠楼所占比为55%,李某驾车推挤行为占比为45%。

李某未尽注意及安全驾驶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主要过错。一是李某未能及时发现坠楼落地的林某;二是第一次下车查看时未能排除异响原因;三是第二次下车查看时发现林某后倒车,造成林某再次被车辆推挤。

关于各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中,45%属于交通事故处理范围,在该45%的损失中,根据林某以及李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酌定因林某自身过错行为可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故李某应承担交通事故70%的责任,即林某死亡损失的31.5%(45%×70%)。涉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共计39万余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