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跌进游泳池身亡 健身馆赔偿1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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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跌进游泳池身亡 健身馆赔偿16万多元

本文标题:工人跌进游泳池身亡 健身馆赔偿1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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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南通通州的一家健身馆曾购买了一份公众责任保险,但未购买相关的附加险。事故发生后该健身馆赔偿了16万余元给死者家属。然而当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碰了壁,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最终只获得 5 万元的理赔款。

通州这家健身馆经营区域分为两个部分,东侧大厅日常租赁给当地群众作承办宴席之用,西侧做成游泳池在夏季对外开放,而宴席所需使用的托盘碗碟一直存放在西侧游泳池一边的库房里。2017 年 6 月,该健身馆向某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1 份,约定 "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 / 或财产损失 " 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后在保险期间,黄某租赁该健身馆东侧的宴会中心举办宴席时,受雇工人杨某在前往游泳池一侧库房内拿取拖盘途中,跌入游泳池无水西北角。杨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健身馆赔偿杨某亲属 159899.62 元并承担诉讼费 464 元,合计 160363.62 元。该健身馆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健身馆依生效判决向杨某亲属如数支付判决金额。后因该起事故发生在其营业场所内发生,属公众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随后健身馆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约赔偿自己已支付的 16 万余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因该险种将经营场所中几种易发事故的区域(游泳池、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停车场)列入免责条款,只有投保该险种对应的附加险才能获赔。健身馆未投保该附加险,且又在提示注意免责条款的位置盖章,书面认可了保险公司提示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免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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