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故后隔天才报案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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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后隔天才报案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本文标题:出事故后隔天才报案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车主陈某将汽车借给唐某与杨某。后杨某在驾驶时发生撞树单方事故,两人因为惊慌弃车回家,直到第二天才通知陈某接手处理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损失。陈某诉至惠山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费47000元。

去年12月3日上午10点40分,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电话称,五爱路梁溪大桥附近发生汽车撞树事故。交警部门现场处置后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杨某驾驶轿车在梁溪大桥地铁站发生撞树的单方事故,车有损伤,无人员伤亡。同日,车主陈某也向某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陈述了事故经过:前一天晚上9点30分左右,唐某与杨某在KTV 唱歌之后,开陈某的轿车去和朋友聚会。晚上11点多,唐某开车带杨某回家,将车停在梁溪大桥附近。此时,拿到驾照不久的杨某建议练会儿车,由唐某在车内陪练。杨某驾车练习过程中发生了撞树事故。两人因为惊慌弃车回家,直到第二天才通知陈某接手处理事故。

保险公司派员现场查勘后认定,发生事故的轿车登记车主为被保险人陈某,事发时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为杨某,车内乘客为唐某。被保险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一定限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同时查明,杨某于2017年2月取得驾驶证。

事发后,陈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47000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2017年12月21日,保险公司向陈某发出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虽然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车辆定损数额47000元没有异议,但认为事发后该车辆的驾驶员杨某离开事故现场,属肇事逃逸,直到第二天10点才报警与报案,无法查明杨某与唐某在KTV及与朋友聚会期间是否饮酒以及此后有无酒驾行为。陈某诉至惠山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费47000元。

惠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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