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老板取得专升本学历 两人找同事当“枪手”( 二 )

王刚归案后主动交代替考的事实,同时,王芳和姜梅一起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警方讯问,三人均表示属于友情替考,并不存在金钱交易。王芳称,由于想着自己也是专科学历,所以想在老板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其取得专升本学历。

“你知道替他人考试是犯罪行为吗?”法官先后问了被告人。“之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王芳说,只知道替考行为是不对的,不知道替考是犯罪行为。

检方认为,专升本考试是国家考试,由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三人以代替考试罪论处分别判处王刚、王芳6000元以下罚金,建议判处姜梅5000元以下罚金。

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据警方之前的调查,被告三人均无犯罪记录,此次代替考试犯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另外,王芳和姜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由于三人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单处罚金。另外,三人并不是专业作弊团伙,本案起因是受某教育科技公司的误导。

检方认为,虽然被告与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了协议,但是这并非他们通过作弊手段取得学历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

最终,法庭认为三人为共同犯罪,以代替考试罪判处王刚和王芳6000元罚金,判处姜梅5000元罚金。

在最后陈述阶段,三名被告人均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后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希望法官给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庭审最后,法官表示,希望三位被告人明白,这里的罚金是刑事处罚,不是一般的行政处罚,这是有犯罪记录的。宣判后,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国家规定的考试不仅是对知识的检验,更是衡量评价的标尺之一,参考者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赋之诚信,否则不仅要负刑事法律责任,还要一生都带着违法替考的污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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