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幸患了精神病 丈夫却不闻不问( 二 )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狄女士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狄女士因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此后,狄女士回到其父母家中生活至今。期间,狄女士父母对女儿进行了抚养,并垫付了医疗费用,周某未能尽到丈夫应尽的扶养责任。现狄女士因病无法从事劳动,无收入来源,狄女士要求周成立履行扶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参照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及周某的经济状况,对狄女士主张周某按月支付生活所需费用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拒绝扶养还可能构成遗弃罪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璐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该条不仅将夫妻间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且将给付抚养费明确为扶养义务履行的表现形式,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狄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丧失劳动能力,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周某具有稳定的工作,且正值而立之年,对患有精神疾病且经济困难的妻子,必须承担扶助供养责任。

“此外,我国婚姻法还严禁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曹璐提醒,夫妻应当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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