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下公交双腿遭碾压 法院判公交公司赔( 二 )

被告李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乘客不属于保险中的“第三人”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韩某是否属于交强险应当赔付的第三人范围?

本案审理法官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范围应当是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之外的受害人。

因交通事故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的问题,其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本案中,原告系公交车乘客,在下车过程中还没有与车体脱离时,被不当启动的车辆的车门先夹到一只手的情况下直接摔倒在车下,其身份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人”。

法院对被告某公交公司关于原告的损失应适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的主张不予采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驾驶被告公交公司公交车过程中致原告损伤,故应当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韩某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公交公司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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