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进修后跳槽 老东家起诉要求归还进修费( 二 )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被告进修结束后仅为原告服务一年即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对于培训费是否包含进修补贴问题,双方在进修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进修结束时,视进修结业考核成绩给予适当的补助。该费用是因被告进修培训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培训费用范围。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被告支付的违约金(进修补贴)应当按培训后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服务期间分摊,扣除为原告服务一年的分摊费用,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进修补贴)13963.64元(14400-14400÷33)。法院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违约金13963.6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王某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称,一审判决依照双方签订的进修合同,割裂了劳动关系存续的前提。进修一年期间,医院停止发放奖金,该14400元补贴为维持其进修期间生活费,属因无法正常发放奖金的补偿,不应该返还。虽在辞职报告中称因个人原因辞职,实际情况是因医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基本生活需求无法满足而被迫辞职。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支付王某进修补贴14400元系培训产生的补贴费用,理当属培训费用范畴,上诉人称该进修补贴不属于培训费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王某出具的辞职报告载明,由于个人原因,经慎重考虑后决定辞职。因此王某上诉称因医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其被迫辞职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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