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一车主交强险脱保1小时 "损失"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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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一车主交强险脱保1小时 "损失"13万余元

本文标题:太仓一车主交强险脱保1小时 "损失"13万余元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交强险脱保1小时)

日前,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3万余元。

被告冯某驾驶的轿车购买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25日12时起至2015年12月25日12时止。2015年12月26日20时,被告冯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一路口左转弯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原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王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被告冯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冯某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要求立即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为其代为垫付保险费,新保单的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26日21时起至2016年12月26日21时止。

原告王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起诉要求被告冯某赔偿王某的损失,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被告冯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与被告冯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期间相差一小时,故该事故不属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范围,遂采纳了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相应的损失由被告冯某承担,遂判决被告冯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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