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苏州微商假药案 客服陪聊利润超十倍( 七 )
新京报采访人员注意到,《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在相城警方看来,颜未来一案中,涉案的4种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上,在表述产品功能时,直接或间接提示可预防、治疗、诊断痔疮等病症,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有用法和用量。以善春堂系列产品中的皮肤抑菌液为例,其外包装上除注明主要成分为“薰衣草、肉桂、小麦胚芽”,还标注有“适用人群”,即“用于各类痔疮、肛裂、肛周湿疹等”。
相城警方认为,颜未来所销售的产品,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介绍,在《刑法修正案》通过之前,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限制为“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表述已被删除。在实际审判中,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和量刑,主要依据所产生的实际后果。在王常清看来,这一法规的修改,也体现国家层面对于药品管理日趋严格,相关处罚措施也日趋激烈。
北京协和医学院药学硕士,资深药剂师冀连梅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在微商的模式中,以消毒产品或保健产品,通过“暗示”使用效果来进行销售的情况,实际并不鲜见。冀连梅说,大部分人由于不具备专业的医药知识,在看到“白大褂”、“中草药”等字眼时,心理上会将之当作药品,从而甘愿出高价购买。微商所使用的,正是这样一种“心理暗示”手法,“打药品管理的擦边球”。
冀连梅介绍,从专业角度来说,常人要区分“药品”与“非药品”,最直接的途径,是观察产品的批准文号,“标注是‘药’字就是药品,‘消’或者‘卫’,都不是药,而是消毒用品或保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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