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女方不掏抚养费 儿子将妈妈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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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女方不掏抚养费 儿子将妈妈告上法庭

本文标题:离婚时约定女方不掏抚养费 儿子将妈妈告上法庭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离婚时约定女方不掏抚养费 4年后儿子将妈妈告上法庭)

一般来说,离婚后的抚养权纠纷案都发生在孩子的父母之间,而李女士却是被自己六岁的儿子告上了法庭。当年离婚时约定好不需支付抚养费,如今儿子却要求全部补上,法院会如何来判决这桩特殊的“家务事”呢?

儿子起诉:要求每月给抚养费1600元

2013年5月,小邱的父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父亲负责抚养教育,母亲李女士则负责孩子的生活用品,不需要给抚养费。

不过到去年,六岁的小邱却突然将自己的母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母亲支付2013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合计69000元;另外判令母亲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

面对这样的要求,李女士觉得不能接受:儿子的生活用品是自己负责,而不支付抚养费也是离婚时就约定好的。

李女士还说,离婚后自己为儿子购买了衣帽鞋袜、文具等生活学习用品,已经履行了约定的抚养义务;即使其还应当支付抚养费,原告小邱主张每月1600元的数额也明显过高。

法院判决:可提出合理抚养费请求

最近,江宁法院就这起案件进行宣判。审理法官指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不过,考虑到小邱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认为要求的每月1600元的数额偏高,认为抚养费以每月800元为宜。

同时,法官表示,李女士已为儿子购买了生活用品,依照约定方式履行了抚养义务。因此小邱关于母亲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要求母亲付2013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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