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爷爷的车撞死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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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女童被爷爷的车撞死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不到两岁的女童,在一处厂区内,被一辆小客车倒车过程中撞倒致死,而该车的所有人正是女童的爷爷。事发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拒赔,并称投保合同中有明确条款,说明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女童父母只能将女童的爷爷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放:女童被爷爷的车撞死 保险公司拒赔
2016年1月,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机械厂的场地内倒车时,因视线盲区,导致撞倒了一名不到2岁女童。女童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认定,胡某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以确认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胡某是涉事车辆的驾驶员,而该车正是登记在女童的爷爷张某某名下。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为张某某,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女童家人联系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处理,没想到保险公司调查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原来,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投保合同中,有一个条款,明确说明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死者系被保险人的孙女,因此该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赔理由不成立
由于被保险公司拒赔,女童父母只得将女童爷爷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邳州法院审理认为,该起事故虽然发生在道路之外,但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交通事故。本案中,女童的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酌定其对自身损失承担20%的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女童父母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合同条款,系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免除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系被保险人张某某的家庭成员,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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