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亲离世后 姐弟两人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之争( 二 )

【法官评析】此类案件处理没有先例可循,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不同观点。

现有司法解释也仅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2003]19号】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此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处理房屋使用权。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处理此案,是主审法官的一个大胆创新。虽然被告张强强提出上诉,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关于被告张强强二审中提出,母亲王英处置了父亲张华遗产份额的问题。被继承人张华去世后共有三个继承人,其妻子王英可继承张华遗产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王英总计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所有权。在房屋被拆迁后,王英有权处置属于她的份额。另外上诉人和答辩人分别享有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享有的份额无论如何都是均等的。故一审判决双方各使用一套房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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