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烟花爆竹燃放条例8月1日起实施( 二 )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销售场所,输气(油)设施,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这些禁放地点,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哪些时段禁放?

1、中考、高考期间;

2、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3、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违反《条例》如何处罚?

市区烟花爆竹燃放条例8月1日起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不按照规定时间燃放的;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禁放区内的酒店经营者

应当承担哪些管理责任?

1、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2、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从事婚庆、生日、庆典等礼仪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为服务对象提供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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