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与少女发生关系:2人因男方孩子上学认识( 二 )

  经查,少女出生于2003年6月16日。雷某的孩子在当地一所幼儿园就读,而少女在幼儿园工作。去年9月,两人因为孩子上学而认识,并加了微信,当时雷某与妻子感情不和,便与少女交往。

  今年春节前后,雷某和少女在一宾馆入住并初次发生关系。此后,雷某还经常到少女家去,并多次留宿。

  “根据调查,两人初次发生关系时少女已年满14周岁。”民警说,此事调查过程中,刑侦部门也介入,最终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不予立案。

  镇政府:根据警方结论依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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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华西镇政府回复称,雷某28岁,已婚,属工人身份。得知其与未成年少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后,镇党委立即安排镇纪委负责人向警方了解案件情况。

  经与办案民警了解,雷某与少女属男女朋友,两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属实,但不存在强奸犯罪嫌疑。

  针对雷某个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作为镇政府职工,违反了生活纪律。6月28日晚,镇纪委负责人与雷某进行谈话。6月29日,该镇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

  “雷某不是党员,因此只能给予政纪处分。”6月30日,该镇一名负责人表示,给予雷某记过处分,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出的,其中第21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负责人说:“根据警方不予立案的结论,不是情节较重或严重,因此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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