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6·20宝马车案”民事赔偿宣判:赔170余万元( 二 )

对于太保上海分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王季进在事发时有合法驾驶资格,且其事发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其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并非肇事逃逸,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认为被告王季进系非法驾驶且属于肇事逃逸,与事实不符。交强险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强制性,其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即使在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亦应就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向受害人及时进行赔付,故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被告王季进对于事故的发生持主观故意态度并无疑问。同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双方明确约定: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约定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对王季进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中予以赔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及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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