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感情不和在减肥药里投毒杀妻 被判处死刑( 四 )

  长春市中院审理认为,无论刘某投案前是否知晓被害人的尸体要解剖,均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被告人刘某作案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对此,刘晓恩律师介绍,按照《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通俗地说,自首的判断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减轻司法机关办案的难度,减少破案的成本。被告人刘某作案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投毒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刘晓恩认为,刘某被判处死缓符合罪刑相符和慎杀少杀的审判指导思想。判处死缓法律对应的规定是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关于自首如何影响量刑,《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法条用语来看,是“可以”而非“应当”,同时《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这是量刑的一般原则,量刑决定时应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所以,自首一般会从宽量刑,但并不必然量刑从宽。

  依据《刑法》,刘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但是被判死缓而非死刑的原因是当前中国审判的大环境所要求的。如果是判处死刑,判决生效后就会立即执行;如果判处死缓,在2年内如果不故意犯罪就会改为无期徒刑,如果以后积极改造,表现良好,就有可能改为有期徒刑。2011年5月,最高法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法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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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不了解毒药药性可减轻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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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研究过本案案情的资深法官表示,刘某因感情不和就投毒杀妻,其手段卑劣,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这位法官曾审理过多起案子,但像本案中丈夫投毒杀妻这样离奇的案情,并不多见。据这位法官分析,无论闹离婚闹到什么程度,都要预计到行为后果。也许杀妻并非刘某的本意,但从他购物毒麻雀的“扁毛霜”,到投毒过程,甚至将作案所用的“扁毛霜”以及橡胶手套丢弃等细节考虑,其主观恶性深,行事不计后果。刘某所谓的“折腾妻子、让妻子生病自己照顾以联络感情”的说法,并不能站住脚。这都说明,作为一个心理健全的成年人,作为一个丈夫,刘某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这样投毒杀妻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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